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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资管理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投资促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外资发〔2002〕47号
     作者:信息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09.28

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开放牵动工程”要求,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市外资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哈尔滨市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外资管理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02年4月28日   

 

 


哈尔滨市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根据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建立哈尔滨市投资促进资金。为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对投资促进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哈尔滨市投资促进资金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促进全市范围内境内外招商引资的专项资金。

(二)投资促进资金的使用要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中心目标,以组织各种综合性、专业性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扩大招商引资宣传、拓展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招商引资效率,壮大我市经济发展实力为原则。

(三)投资促进资金由市外资局提出使用意见,市财政局审核、监督。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全市境外招商引资的基础工作。主要用于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海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网络;编制我市投资指南和其它宣传资料。

(二)拓展招商引资渠道。积极开展境外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主要用于在境外国家和地区设立我市对外招商窗口的启动资金。

(三)加强同跨国公司的联系。主要用于跟踪、研究跨国公司的投资战略;走访世界500强及大型跨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同跨国公司对接全市重大利用外资项目。

(四)用于我市招商引资的申报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投资促进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工程序

(一)投资促进资金的使用,年初由市外资局提出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形成意见报主管利用外资的副市长审定。

(二)使用投资促进资金,原则上按市政府审定的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变项使用的必须上报主管副市长审查批准。

(三)申请使用投资促进资金的单位,要将申请使用资金项目的报告上报市外资局,市外资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批准,

(四)资金项目通过后,市财政局以函复形式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填写非营业性收款收据报送市财政局金融贸易处,市财政局金融贸易处于3日内划拨款项。

四、投资促进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对投资促进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二)使用投资促进资金的单位,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或挪用。

(三)经批准使用投资促进资金的单位,必须按季向市外资局和市财政局提报资金使用情况,对发现资金使用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外资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电话:0451-86776015   E-mail:fzyjc2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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