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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作者:信息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6.12.29

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详见附件1、2)。我局在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前,应由综合信息处开展合法性审查或法制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合同、框架协议、规范性文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我局负责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事项。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67号)(详见附件3)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要求制发和报备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局提请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综合信息处对拟发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呈报市政府发文请示时,将认定和审查意见连同代拟文稿、起草说明一并报送。对呈报市政府发文请示文件缺少上述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作退件处理。此项工作也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附件:1. 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制度

   2. 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1

 

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并提出决策备选方案。综合信息处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实地调研;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法律专家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第六条 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处室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综合信息处,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综合信息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提交处室和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综合信息处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策承办处室可以邀请综合信息处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八条 综合信息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局务会,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做出决定。   

第十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做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综合信息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处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综合信息处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核报告,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按本制度向综合信息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综合信息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条 综合信息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综合信息处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综合信息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该决定的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综合信息处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送审的处室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综合信息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息处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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