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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行政权力责任事项表
     作者:系统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03.24

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行政权力责任事项表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行政
许可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市投资促进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市投资促进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在法定时限内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组织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组织听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1.同1-2.
2-2.同1-3.
2-3.同1-4.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
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发布批准文书,市投促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同1-2.
3-2.同1-3.
3-3.同1-4.
3-4.同2-4.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请下载:投促局行政权力责任事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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