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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作者:信息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10.16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电话:0451-86776015   E-mail:fzyjc2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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