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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中国黑龙江     作者:信息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11.1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以创新引领转方式调结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部署,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着力振兴实体经济。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发挥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的领军作用,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突出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4支创业创新主力军的创造潜能,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有机衔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举措,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创新为本、多元发展。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引导创新创业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增强产业活力。
  ——改革先行、精准施策。以深化改革为动力,针对重点领域、关键群体精准发力,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产、管理、分配和创新模式的变革,持续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培育壮大新动能。
  ——人才优先、主体联动。以人才支撑为第一要素,激发人才创造潜能,鼓励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留学回国人才等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更多投身创新创业。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主体融合发展,推动城镇与农村创新创业同步发展,形成创新创业多元主体合力汇聚的良性格局。
  ——市场主导、资源聚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以市场化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实现优化配置。
  ——价值创造、共享发展。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创业成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使创新创业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二、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一)加强知识产权运用、维权和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组织开展专利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雷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针对市场创新主体开展维权援助需求调研、疑难案件专家咨询论证等,逐步建立维权援助举报投诉与执法保护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维权援助中心在支持执法、协助执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搭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和知识产权运用系统,完善知识产权智能决策、过程管理和交互功能。(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培育和发展一批机制灵活、人才集聚、成效突出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完善国有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探索技术成果所有权下放。支持“科淘网”等各类科技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方式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深入落实技术合同减免政策,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将闲置专利向企业许可转让,推动企业加强专利布局和专利挖掘,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立项部门与项目承担者约定成果实施转化期限,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逾期一年未转化的,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资助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或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成果转化,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处置权。(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四)制定支持我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的政策措施,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发挥哈尔滨科技创新城作用,鼓励现有孵化器完善功能,积极引入国内专业孵化机构合作或独立创办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升全省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水平。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综合服务绩效和软硬件设施成本给予后补助。(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五)推动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系列法规政策,强化激励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六)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制定推动公共科技资源整合共享的政策措施,实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对社会开放。鼓励仪器资源存量较大的拥有单位以自建市场化运营主体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运营和服务的方式,提升仪器资源开放共享和配置效率。(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七)实施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赋予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等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鼓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优势制定实施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一)指导大型银行完善信贷业务授权机制,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结合实际,将一定额度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逐步下沉至县支行,加强对授权效果的监测、评估,实施授权的动态调整。加快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渠道。推动地方性法人银行继续向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进行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改革。合理设定授信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研发适合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黑龙江银监局牵头负责)
  (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险服务。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应高新技术全生命周期的融资产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等各类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探索投贷联动,有效增加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供给,为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省科技厅、财政厅、工信委、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作用,与市(地)政府(行署)、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各类子基金,不断扩大基金总规模,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省科技厅、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分类监督考核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谋划发起创业投资企业,适度开展收益较好的创业投资项目。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高管人员、中层干部、管理团队在对创业投资项目初始投资时以跟投方式进行员工投资入股尝试。(省国资委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等单位配合)
  (五)拓宽创业投资资金融资渠道,大力培养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省科技厅牵头,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国税局配合)
  (六)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完善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整合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母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做大做强我省创业投资规模。(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和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使用创新券模式购买科技服务,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按照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技术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一)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加大对应用技术研发的投入,围绕我省新旧动能转化和经济结构升级,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通过众创空间、创新挑战赛与创业者凝炼提出的科学问题,采用政府引导,企业自筹、众筹联合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提高省杰出青年基金对企业创新人才的资助比例。争取国家在我省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创新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科技支撑。(省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利用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和我省军民融合平台资源,推进重大科研生产装备、重要科研生产能力的共用共享和军民供需信息互联互通,发挥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中船重工703所、东安集团、哈电集团等涉及军工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围绕航空航天、增材制造、卫星应用、石墨烯、海洋工程装备等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开展产业协同创新。(省工信委、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企业间产需对接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企业的需求与供给信息,增强企业间的信息对称性,促进企业间的产需对接,实现协作配套。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对接、龙头企业配套对接、企业科技需求对接、人力资源需求对接、助力企业开拓市场、生产要素保障等方面,加强企业间产品供需、生产要素、人才信息、科技需求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省工信委牵头负责)
  (四)鼓励企业全面推进“双创”工作。发挥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强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创新支撑服务能力。鼓励装备制造、医药、食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型企业开放“双创”平台,提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协同创新能力。提炼大型企业开展“双创”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典型案例和优秀解决方案的应用推广。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省工信委、国资委牵头负责)
  (五)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按照国家部署,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实现多元化就业,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创新网络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深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建设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创新税收网络业务监管手段,提高分享经济纳税服务能力。(省发改委、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人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贯彻执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探索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客观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省统计局牵头负责)
  (七)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根据各地确定的重点发展新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八)主动对接,跟踪国家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的应用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落实,为我省企业争取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政策支持。利用好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支持省内企业技术创新。(省发改委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利用省工业投资基金,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管理的模式,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并辅以专业的增值服务参与我省的工业升级,实现资本增值与地区发展。加强工业互联网建设。密切跟踪国家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政策措施,重点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业强基工程等方面积极组织省内企业申报。(省工信委牵头负责)
  五、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一)加强省属高校绩效工资管理,积极推进高校实行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改革,改革高校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省人社厅、科技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省级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等项目,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在事业发展上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发展平台,营造引才、用才、留才的社会氛围,聚集吸引更多高素质留学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公共服务。(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三)全面落实国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等有关制度要求。对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人才申办签证、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出入境证件一律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证时限。(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四)依托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平台,做好海外学人龙江行、“相聚龙江·共谋发展”侨商合作会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侨商合作会议等活动,优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服务的政策环境,打造长效化侨务引智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发掘和引荐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有推动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高科技人才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推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省外办牵头负责)
  (五)推进省科学院、省农科院、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等4家单位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落实自主权,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出台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办法,确保绩效工资工作顺利贯彻实施。(省科技厅、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按规定可简化程序,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引进特定范围内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结构、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自主设置特设岗位,办理聘用手续。(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七)组织开展“创新争先行动”,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大力推荐、宣传科技“双创”先进典型。配合中国科协开展“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组织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省科协牵头负责)
  (八)完善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创新扶持政策。对符合支农惠农资金等扶持政策规定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优化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统筹利用现有涉农资金渠道,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本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强化落实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贯彻落实好农业税收减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支持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农委牵头负责)
  (九)支持返乡下乡本乡人员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十)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返乡创业农民工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十一)出台《黑龙江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以“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单位自主、契约管理、待遇激励”的方式,在不改变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本着以用为本,发挥实效,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汇集各类优秀人才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省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省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进一步深化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三)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把握监管重点环节,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推进抽查信息公开,构建联合惩戒机制,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已经公布的权责清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在权责清单以外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涉企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决遏制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滥用行政处罚权、执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各市〔地〕、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选取部分基础较好的市(地)、县(市、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试点工作,在本级政府工作部门限额内设置行政审批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省编办牵头负责)
  (五)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拓展纳税人缴税渠道、创新缴款方法,逐步实现银行端查询缴税及银行卡缴税业务,推进银联云账单扫码、网关模式和银联手机APP等互联网缴税支付模式建设。探索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建立“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服务窗口。开通网上税务局,开展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建设牡丹江市、大庆市、鹤岗市国地税合作市级示范区,推行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
  (六)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持续扩大参与“银税互动”商业银行的范围和数量。推动税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互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省国税局、地税局、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七)支持哈尔滨新区、哈尔滨工业大学“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和经验推广。结合我省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重点,强化“双创”政策体系建设,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优惠政策,完善“双创”示范基地支撑平台,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向创业创新支撑平台集聚,推动基地尽快建成、尽早发挥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模式和典型经验。(省发改委牵头)
  (八)积极有序推进试点示范。推进哈尔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依托现有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建设农民创业园等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争取建设“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围绕“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战略目标,明确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的示范重点。突出农业特色,依靠创新驱动现代农业发展,争取建设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工信委、农委、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办好“双创”活动周黑龙江分会场各项活动。组织开展展览展示、经验交流、信息发布、系列评选、文化传播等各具特色的活动,突出展示黑龙江省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4支创业创新主力军的亮点,展示“双创”成果,营造“双创”氛围,激发创新创业主体积极性,把“双创”活动周办出黑龙江特色,取得实效,推动“双创”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加强指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主动作为,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空间,汇聚经济发展新动能,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省政府将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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