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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70号
来源: 中国黑龙江     作者:信息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12.21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   


黑龙江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科技奖励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对科技工作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省省情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黑龙江省全面振兴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二)工作目标。
  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成果为代表,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难题为重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创新人才、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构建有利于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科技奖励体系。
  (三)基本原则。
  ——服务龙江发展。围绕龙江振兴发展全局,牢牢把握“一条新路子”的前进方向、“两个全面”的奋斗目标、“四个坚持”的重大任务和“五个要发展”的根本路径,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
展、建设创新型省份服务。
  ——激励自主创新。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鼓励原始创新和重大发明创造,奖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成果;奖励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突出价值导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并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专注学术,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诚实守信、严守学术道德。
  ——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开公平公正为核心,保证科技奖励提名的独立性和评审的科学性,政府职能部门与评审专家职责明晰,不得相互渗透。坚持评奖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科学技术奖励的公信力;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提高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
  1.实行提名制。
  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赋予专家学者和学术组织提名资格,拓宽科技奖励申报的渠道,实行科技奖励提名制度,进一步简化科技奖励的提名程序。
  明确提名者的资格条件,具备提名资格的应当包括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等。建立专家与提名机构的数据库,实现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
  明确提名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名者承担推荐、组织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科技奖励的被提名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量要求。
  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2.改革完善评审制度。
  改革现有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类奖项评审标准,自然科学奖进一步突出科技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进一步突出科技成果的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进一步突出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设立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省奖励委员会评审专家依照省科学技术奖评价标准,分别对拟推荐一等奖、二等奖独立投票表决,对拟推荐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审核。
  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奖励的数量和结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科学技术奖总数由原规定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鼓励企业独立或与高校院所联合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重点向应用型研究成果倾斜,积极引导优秀科技成果在黑龙江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3.明晰工作职责。
  省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科技奖励的评审及对评审结果的审定工作,研究解决省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履行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监督职能。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承担,负责黑龙江省科技奖励的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持续改进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和服务职能。
  省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4.加强科技奖励的过程管理。
  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的过程管理机制。加大科技奖励过程的全面公开力度,提高科技奖励的透明度。在科技奖励评审过程中,择优筛选一批应用型科技奖励成果进行发布推介,发挥科技奖励成果支撑地方经济发展作用。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除法律法规与保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应实行对科技奖候选项目、被提名者和提名者的全程公示。
  5.加大科技奖励监督管理力度。
  加强对科技奖励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申报受理、异议处理制度与流程,完善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加强对重复报奖、弄虚作假、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实行一票否决,实现对科技奖励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
  加大对各类奖励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对科技奖励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类奖励活动主体发生的学术不端及其他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监督和分类处理。
  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每年报奖和获奖项目进行检查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6.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加强引导有关部门和评价机构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提高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充分调动获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违规进行的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
情。
  (二)引导规范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
  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提高科学技术奖质量,按照国办函〔2017〕55号文件要求,省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省属各部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各市(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成果在本地区进行发布推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本着“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公益化和非营利性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要求目标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具备设立社会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坚持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按照相关程序设立和运行奖励活动。
省、市(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加强对社会科学技术奖励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根据国家科技奖励改革进度安排,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修订《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科技厅负责修改完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从规章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二)省科技厅负责研究落实黑龙江省科技奖励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的确定、评审监督机制、异议处理程序等问题。
  (三)建立科技奖励宣传的长效机制,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获奖人才(团队)、获奖成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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