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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
“黑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黑旅发〔2018〕71号
来源: 中国黑龙江     作者:信息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8.04.04

各市(地)旅游委(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和省委省政府“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旅游强省”的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美好旅游需要,解决旅游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强化旅游产业基础,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创建健康有序旅游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旅游转型升级、优化发展,省旅游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黑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单位范围

黑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主体,不含13个市(地)和已被列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名录”的10个县(市、区)。

二、主要考核指标

1.旅游业增加值占本地GDP比重15%以上;

2.旅游从业人数占本地就业总数的比重20%以上;

3.年游客接待人次达到本地常住人口数量10倍以上;

4.当地农民年纯收入20%以上来源于旅游收入;

5.旅游税收占地方财政税收10%左右;

6.区域内有明确的旅游主打产品,覆盖度广。

三、创建程序

1.申报。创建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根据相关条件进行自检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材料及不少于一年的创建工作方案提交到所在市(地)的旅游主管部门。

2.推荐。各市(地)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向省旅游委推荐。

3.确定创建单位名单。省旅游委根据各市(地)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确定同意创建的县(市、区)名单后对外公布。

4.组织验收。创建单位应开展不少于一年的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完成后,市(地)旅游主管部门初检合格后,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黑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区”,打造全域旅游新典型,树立全域旅游新标杆。

四、工作要求

各市(地)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办发〔2018〕15号和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旅发〔2017〕79号)相关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创建和申报工作。要推荐空间覆盖度广、产业融合度深、综合贡献度大、居民参与度高的县(市、区)进行申报。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申报创建单位资料报省旅游委。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区域所在市(地)旅游部门认可的旅游总体规划文本、基本条件现状证明材料文本、城市形象宣传片(光盘)、创建工作方案文本、能突出创建单位发展全域旅游优势的其他佐证材料等。

联 系 人:常海超

联系电话:0451-58680062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电话:0451-86776015   E-mail:fzyjc2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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