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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哈政发〔2016〕13号
     作者:系统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6.09.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哈尔滨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积极促进大数据发展,努力打造中国北方数据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向我市大数据企业购买云服务的社会单位,以及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IT设备制造项目、解决通信瓶颈的项目和提高我市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
  二、扶持措施
  市财政在现有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云计算资金基础上,通过统筹整合有关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扶持资金规模,积极支持我市大数据发展。各区县(市)也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加大对本地区大数据发展的投入力度。
  (一)积极吸引大数据企业落户
  1.建设用地优先。市和区县(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大数据产业基地或园区建设的用地需要。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大数据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大数据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土地的,给予优先依法安排用地指标。
  2.落地奖励。凡在我市注册成立并认定为总部的大数据经营企业,给予落地资金奖励,其中,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200万元,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百强及行业龙头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落地资金奖励。
  3.房租补贴。鼓励大数据企业入驻所在地政府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经认定,由所在地政府对其办公用房和厂房连续3年给予全额房租补贴,其中对其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按照市场价计算租房补贴。对享受房租补贴政策的企业,其所租办公用房和厂房3年内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
  (二)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企业用电。对经营性云数据中心在享受现有用电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补贴,使其用电成本降至每度0.35元。
  2.企业融资。对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着力支持大数据应用发展
  1.支持政府部门购买云服务。将云数据中心服务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除涉密信息系统和行业特殊要求外,各级政府部门及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息系统或对现有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时,对其基础设施采取购买云服务方式建设的,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解决。
  2.鼓励大数据企业承担应用示范项目。对我市确定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的给予全额投入;对政府跨部门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等方面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给予全额投入。
  3.鼓励重点行业或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对制造业、农业、商贸物流等重点行业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按其实际到位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鼓励其他社会单位向我市大数据企业购买云服务。除市财政补助单位以外的其他社会单位向我市大数据企业购买云服务的,按照评审论证认定年服务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项目建设。对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IT设备制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可解决我市数据传输、提高网速等通信瓶颈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大力推动大数据企业核心产品研发
  对从事重点领域大数据、云计算等核心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或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项目,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电话:0451-86776015   E-mail:fzyjc2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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