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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
哈政发〔2016〕15号
来源: 哈尔滨市发改委     作者:系统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6.09.0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力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大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五部委《关于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培育创业创新主体
  (一)鼓励大众兴业和创业,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能的小微企业群体。“两创示范”扶持期限(2015-2017年,以下简称示范期)内,对新办且入驻经认定的创业载体的创业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服务券补贴,用于支付创业载体相关费用。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支持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实用人才。对小微企业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10万元,硕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月再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连续发放3年。对所作贡献突出、社会影响广泛、示范带头作用显著以及科研成果在企业成功转化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小微企业优秀人才,按照《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对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对进站(基地)从事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博士、博士后及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才,给予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在站(基地)工作期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办小微企业。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经批准离岗领办创办小微企业的,自批准离岗之日起5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职称和尚未期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五)鼓励高校在校生投身创业实践、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对2015年以来在哈创业的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经评审合格的,对其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对返乡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创业的大学生,可申领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3000元;对携带项目在哈创业的大学生,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经评审,分别给予经费资助3万元、5万元;对创业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奖励5000元。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六)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提供专家型、专业性指导服务。鼓励面向大学生开展创业就业辅导,提高大学生创业就业技能。对为大学生开展创业指导、讲座的专家,每人次分别给予补贴300元、1000元。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七)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积累经验。鼓励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其当年的见习补贴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上浮到60%。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八)对小微企业招用大学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九)援助家庭困难大学生求职。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在哈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十)发放稳岗补贴,扶持企业稳定岗位。凡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年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均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为有创业意愿的群体提供免费培训。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培训服务。鼓励培训机构免费对创业群体开展创业培训。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农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市财政局
  (十三)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将小微企业的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着力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空间
  (十四)支持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提档升级。对新备案的市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30万元、50万元。对现有各级各类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其中,对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运营费用补贴20万元、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期内,对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孵化器的,经认定后,按照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业。示范期内,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房租补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完善提升众创空间。打造一批支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服务载体,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示范期内,对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众创空间,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合作协议等考评结果,对其管理人员及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补贴,每个众创空间累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鼓励和支持先进地区及国外知名品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在哈设立分支机构,其中,对落地后取得显著服务业绩的,示范期内,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成本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九)扶持创业基地发展。对各类创业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共享资源、“一站式”代办等质优价惠公共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育成毕业1户小型、中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示范期内,对经认定达到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的,给予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鼓励建设小微企业成长园。对市级及市级以上产业园区按照产业布局新建的小微企业成长园,其场地的80%用于提供标准厂房,且入驻小微企业30户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一)鼓励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展服务外包创新创业基地面积,提升服务功能。示范期内,对服务外包创新创业基地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费用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改(扩)建后入驻率达到30%的服务外包创新创业基地,按照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快速发展。对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25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按其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对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对其超过4%的增长部分再按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年度在岸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同比增长10%(含10%)以上的小微企业,按其年度在岸服务外包收入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三)鼓励通过改建、扩建商贸集聚区,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示范期内,按照每新增1户小微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商贸集聚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小微企业专项服务队,开展送信息、送人才、送培训、送服务活动。建立小微企业微信群,及时提供有效服务。利用就业地图、就业网站、人力资源市场和基层平台,及时推送求职信息。开发哈尔滨市就业情报监测系统,为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五)扶持和发展公共就业服务。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六)推进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创建市、区县(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发放“两创示范”服务券等方式给予服务补贴,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融资上市、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等公共服务。对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示范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每户给予5000元的“两创示范”服务券,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费用的差额支出,最高使用额度不超过购买服务费用总额的60%。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七)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对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参加国内外行业展会、发行行业集合票据等融资产品、建立行业供应链等方面为企业服务,并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新认定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工信委、市贸促会,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八)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对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或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所得业务收入占年度总收入70%以上、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我市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外来科技中介机构,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社会力量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二十九)重点支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示范期内,对入驻经认定的提供国际市场开拓、跨国金融结算、对外项目投资等服务国际合作平台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40%的房租补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三十)提高地方产品配套率。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产品首次为我市龙头企业配套,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一次性项目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一)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企业,按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度的60%、50%及30%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二)鼓励企业提升品牌价值。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龙江老字号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拓展国际市场业务。对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本地、外地(境外)展会的企业,分别给予50%、100%的展位费补助。对本地中小企业到外埠辟建本市产品营销中心、开展连锁经营等营销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补助。对我市外经贸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取得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或获得境外专利、注册境外商标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我市企业成功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牵头单位:市贸促会、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四)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扩大销售。对首次利用本地和外地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营销活动,且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年度费用100%和80%的补助。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新活力
  (三十五)提升小微企业专利创造能力。鼓励小微企业申请并拥有专利,对发明、实用新型和申请国外专利被受理并已缴纳费用的,每件专利分别资助2000元、300元和10000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十六)鼓励小微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示范期内,对项目研发形成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按其研发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项目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十七)鼓励小微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示范期内,对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且在我市范围内实施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小微企业,按照不超过合同成交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建设具有地方特色,为小微企业提供无偿服务的具有资源集聚、流转、配置作用的公益性技术交易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八)支持企业承接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并我市转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对其转化项目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再按其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的5%给予项目资金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九)鼓励小微企业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示范期内,对认定(复审)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获批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小微企业研发机构,其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同比增长超过同类中心平均值且研发项目取得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示范期内,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升级为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六、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力度
  (四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两创”主体的信贷等融资规模,示范期内,对银行业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在利率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情况下,按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0.02%给予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二)对创业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新创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三)推动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对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以及直接债务融资的,给予费用补贴。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小微企业。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小微企业的,示范期内,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风险补贴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四)鼓励引进和设立服务“两创”主体的金融机构。示范期内,对银行机构在各类创业创新空间内设立网点提供金融服务的,按照每个网点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五)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并在示范期内给予资本金补充。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特点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开展分保、联保、再保等业务。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金融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六)推进创新性金融示范区、集聚区等功能区建设。根据属地政府的实际建设投入和对企业扶持情况,对通过出资入股、房租补贴等优惠方式吸引金融企业的金融示范区、聚集区,在示范期内给予一定补助。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七)发挥市科技风险基金的投资和引导作用。示范期内,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每年安排“两创示范”国家补助资金、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各1000万元,投入到市科技风险基金。市科技风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参股,对成立2年内处于种子期的小微企业和成立5年内处于初创期的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进行投资,重点支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小微企业。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八)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领和杠杆作用,支持创业创新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示范期内,每年安排“两创示范”国家补助资金3000万元、市工业发展资金2000万元,募集3-5亿元,用于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对符合本地区产业方向、拥有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进行扶持。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七、营造良好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四十九)放开企业经营范围,深入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口受理”的工作模式。实施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取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冠名的不合理限制,充分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探索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实现便捷准入、方便退出。积极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适时推进“证照分离”。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办单位:各相关部门
  (五十)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对经营场所应当依法获得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审批的,须获得审批后方可用于生产经营。对从事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网络营销以及其他不会对周边环境、邻里生活、居住安全产生影响的企业,可以利用居民住宅开办。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协办单位:各相关部门
  (五十一)鼓励转企升级。对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型为企业的,其原有名称字号可予保留,并视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连续3年给予补助,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型为科技型企业的,对其开发的新产品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工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十二)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编制完善并定期发布《地方优势产品目录》。对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签订合同,能够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的,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各相关部门
  (五十三)建立健全创业创新统计监测体系。整合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建立反映小微企业发展的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小微企业统计抽样调查,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协办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五十四)对“两创示范”重大项目给予支持。示范期内,对区县(市)、国家级开发区在本区域内实施“两创示范”建设,且投入大、业绩突出、贡献率高、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经评定后给予支持和奖励。
  (五十五)对同类事项,不重复给予政策支持。
  (五十六)本意见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电话:0451-86776015   E-mail:fzyjc2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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