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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高新技术成果
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2016年12月16日)
来源: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01.05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两次针对黑龙江发展所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全市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和企业专利申请量占比同步提升到50%左右。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2.5%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占全社会R&D经费支出的比重达65%以上,哈尔滨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行列。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

1.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推动“放管服”改革。完善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将科技经费的支配权和预算调整权等放给科技人员,强化项目合同管理,让科技经费更好地为科技创新活动服务,让改革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创新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创新券、贴息等方式,增强科技专项资金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依法入统、依法纳税、利用金融资本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拓宽科技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渠道。通过开展科技担保、科技借款、政策性和市场化股权投入等科技金融服务,扩大科技专项资金的有偿使用范围,实现有偿和无偿使用相互补充、相互支撑,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建立专项资金联动机制。完善产业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各类产业专项资金的功能,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分步支持,形成共同推进项目发展的合力,发挥资金联动的乘数效应。(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

5.实行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经费同权。对校(所)科技人员受托于我市企业科技项目所获得的科研经费,在业绩评价、职称评定等绩效考核中,与纵向课题经费享有同等权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在哈校(所)及其主管部门]

6.允许校(所)科技人员自行支配横向课题经费。对校(所)科技人员受托于我市企业的科技项目,在校(所)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科研人员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行支配,其中提取的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在哈校(所)及其主管部门]

7.允许校(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校(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校(所)允许其到我市企业兼职从事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在哈校(所)及其主管部门]

(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8.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增长作为科技计划立项的重要依据。对研发投入强度增幅高于全市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增幅10%以上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规上企业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获批为市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获批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得到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15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在我市纳税的企业,在埠外建立的研发机构,经审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0.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企业建设的协同平台,经审定,按平台投资额度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型制造、产品售后、运维服务、研发设计、生产平台建设的企业,经审定,按其项目投资额度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支持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认定(复审)费用补助,并对其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制定工作。对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被确定为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并给本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资金资助,其中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作为独立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和第二起草单位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入围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评定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3.支持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对企业技改采购数控设备占企业设备总量60%以上或采购大型数控设备(单台设备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补助;对企业采用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的,按设备购买价格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企业新建数字化工厂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企业新建智能化工厂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4.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并符合我市支持的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且获得相应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如要求地方给予相应资金分担的,按要求的分担资金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5.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重点领域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的单台(套)产品,价值在30万元以上、投产后经济效益显著并形成产业链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国家绿色制造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6.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对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且在我市范围内实施认定登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其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7.鼓励科技招商。对从埠外引入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费用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18.支持新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支持引导以校(所)为主体,区、县(市)政府和社会资源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型组织机构,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9.支持校(所)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校(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整合人才、技术和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独立组建或与社会力量联合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对其承担并完成我市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所获科研经费的20%最高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加强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心)获批为市级和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0万元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1.支持科技人员和大学生科技创业。对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入股科技企业的,经审定,按成果持有人现金出资额度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其中教师作为发起人投资的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可按教师实际投资额度的50%给予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对本科、硕士、博士在校期间或毕业3年内持科技成果进驻孵化载体创办科技企业的,经审定,给予最高30万元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根据企业意愿,3年内可将股权以成本价格转让给成果持有人和团队;5年内可将股权以本金加利息方式转让给成果持有人和团队;超过5年,双方协商确定股权退出方式。(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鼓励科技人才(团队)携带项目来哈创新创业。对携带项目来哈创新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评审,按启动、优秀、重点三个层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助。对携带并被列为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创新创业团队,经审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3.支持科技创业人员晋升专业职称。将兼职领办、创办、入股科技企业的校(所)科技人员纳入我市企业技术人员范畴进行管理,并允许其参加我市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四)加快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2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审定,按其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5.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提档升级。对新备案的市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现有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对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6.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打造一批支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新型服务载体,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众创空间,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合作协议等考评结果,对其管理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等,按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每个众创空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7.鼓励在哈设立孵化器(众创空间)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先进发达地区及国内外知名品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在哈设立分支机构,其中对落地后取得显著服务业绩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成本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8.鼓励创业企业入驻孵化器发展。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缴费,给予每年不超过40%最高3万元房租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9.引导在孵企业出孵加快发展。对在孵科技企业3年内离开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进行高新技术产品扩大生产的,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提升专利工作服务水平

30.鼓励专利转化运用。对在哈校(所)和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为哈市个人,在我市转化运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有效专利,经审定,分别给予发明专利3000元/件次、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次、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次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1.支持企业提高专利管理水平。遴选专利基础较好的企业进行专利优势示范培育,培育期两年,给予15万元资助,期满通过验收并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辅导工作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2.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支持企业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3.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对科技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的,按实际支付银行相应利息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34.鼓励支持科技资源共享。对使用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与设施的企业,按实际使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5.鼓励研发平台开放服务。对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心),为我市科技企业和校(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偿服务的,根据其年度服务收入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6.鼓励埠外研发机构在哈设立分支机构。对埠外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级研究机构在哈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并可为我市科技企业和校(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偿服务的研发机构,经审定,给予最高3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根据年度服务收入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7.做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规模。每年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扩大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规模,增强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业的引导作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8.加快科技担保体系建设。针对科技企业的特点,开展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为重点的科技融资担保,为科技企业开辟融资专用渠道,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9.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国际市场开拓、跨国金融结算、国际创业投资、技术贸易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等国际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吸引国内外机构和企业来哈创业兴业。经审定,按平台建设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根据平台运营主体提供技术贸易服务年度收入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对入驻平台的小微企业,按实际发生不超过房屋租赁费用的40%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房租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科技部门、经济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府协同创新机制和重大问题会商沟通机制,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强组织保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规划指导。研究制定我市新一轮《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全面部署和系统安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任务目标,确保到2020年我市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行列。[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财政投入。2017年,市财政增加1亿元的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资金规模达26500万元。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各类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到2020年,全面完成财政科技投入、全社会R&D经费支出强度等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目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将创新型城市建设任务和国家、省、市各项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工作纳入我市专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将财政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招商工作纳入区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企业科技投入视为业绩利润,加大对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建设等指标的考核力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五)强化科技创新工作的环境建设。加强协同创新,加快科学道德和创新文化建设步伐,努力营造崇尚科学、尊重创造、勇于创新、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促进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四、其他事宜

(一)本实施意见相关政策与市其他各级各类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自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电话:0451-86776015   E-mail:fzyjc2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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