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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民政发〔2015〕52号
     作者:系统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5.10.27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5〕2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水务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哈尔滨分公司               哈尔滨市分公司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供电公司

2015年9月6日

 

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5〕2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哈尔滨城区区域内,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政策扶持办理

(一)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由所在辖区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养老机构需提供如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涉外、涉港澳台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良好的信誉及经营实力,至少具有从事3年以上养老服务的经验;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初审,报省商务厅审批)。

3.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需提供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外资企业填写设立申请表);

(2)情况说明(包括场地、安全、医护等内容);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外国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的说明及证明文件;或聘用具有养老服务业务管理经验的管理团队的说明文件;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及委派书;

(8)企业生产或办公所用房屋、场地的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

(9)(区、县、市)发改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

(10)项目申请报告;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或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

(12)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3)中方投资者为国有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文件。

(二)新建养老服务项目规划审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在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审批要件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报建申请文件;

2含五线的数字化地形图;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方案;

4土地权属证明。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报建申请文件;

2有关部门下达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核准、备案的文件;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报批图;

4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报建申请文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报批图;

4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意见。

2.在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审批要件

(1)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求)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报建申请文件;

2所在村委会书面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4土地权属证明或者农转用的相关批复文件、房屋权属证明;

5含五线的数字化地形图。

(2)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提供如下材料:

1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报批图;

2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报批图。

(三)土地审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规划定位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4)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查询结果回复单;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7)宗地平面界限图及竖向界线图。

(8)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是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二是属于非自有用地的,需提交有关协议和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2.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规划定位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4)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查询结果回复单;

(6)地价评估报告;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8)宗地平面界限图及竖向界线图。

(9)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是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二是属于非自有用地的,需提交有关协议和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3.办理乡(镇)村办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

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村委会、用地单位);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村办企业批复文件或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相关批复文件;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涉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林业、环保、铁路、水利等部门);

(6)权属审查确认、地类认定;

(7)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勘测定界成果;

(9)村办企业与村委会之间协议书;

(10)村民代表大会决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涉农项目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提供:一是农转用批复及附图;二是被占地农户意见;三是安置、补偿证明。

(四)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要求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管理权限并且不属于《哈尔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2.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备案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市)备案部门备案。

3.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进行项目备案,如实填报《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申请表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情况等内容。

4.项目备案部门对报送材料齐全的项目,应当即时予以备案,并向项目单位出具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或者有需要澄清事项的项目,应当即时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者澄清有关事实。

5.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项目产品或者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6.已备案但未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因《哈尔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变更为核准项目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五)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中标备案通知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和报告书;

4.城市建设收费函;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伤保险费审查意见书。

同时,无偿协办建设工程现场勘察,无偿代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六)养老院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提供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养老院,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应向当地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进行材料审查、技术审查、现场踏查。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养老院,建设方应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可在互联网上正规消防网站进行抽查备案,抽查结果将在网上公示。

1.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设计审核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建工程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改建、装修工程需提供原建筑审核意见书;

(4)消防设计文件;

(5)图纸(含总平面图);

(6)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报表(消防机构提供);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竣工消防验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设计、施工(土建、消防)、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及各单位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书;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及法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改建、装修工程需提供原有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所在房屋产权证明;

(10)工程现场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

(11)工业甲、乙类建设工程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建工程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复印件,改建、装修工程需提供原建筑审核意见书或公示合格结果;

(4)消防设计文件;

(5)图纸(含总平面图);

(6)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备案表及备案受理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委托书及法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号、验证码;

(9)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10)工程现场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所在辖区民政部门意见;

(2)建设项目所在辖区发改部门的备案文件。如无需备案,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项目,辖区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非政府投资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项目,辖区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其他自有房屋和租赁房屋的项目(营利性项目),辖区工商部门的预核名文件或工商照;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份(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需要评估,技术评估报告1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

(2)试生产现场核查意见;

(3)验收监测报告。

(八)养老机构办理医务室和护理站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养老机构办理对内服务的医务室和护理站,由所在辖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和护理站,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相关材料;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养老机构内设社会办医疗机构依

据《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规定,由各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设置审批,由各区、县(市)卫计委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养老机构内设公办医疗机构由各区、县(市)卫计委初审同意后报市卫计委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区、县(市)卫计委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相关材料;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向辖区卫计委申请执业登记。登记机关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经审查合格的,给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办理餐饮服务许可需提供的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由区、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6.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7.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8.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10.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标明绘图比例、尺寸);

11.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13.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5.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6.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17.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18.其他材料。

(十)资金扶持的办理

1.资金使用条件

凡符合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黑发〔2014〕  号)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持有哈尔滨市各区民政部门制定并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哈尔滨市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供养补助。

2.资金补助标准

(1)建成补助

对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从业资格,床位在10张以上500张收下(含10张和500张)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租用期限5年以上)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运营补助

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台帐等相关资料,按每月实际入住老人数每人每床给予100元运营补助(含省补贴50元)。

(3)供养补助

对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每人每月给予405元补助;城市低保和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00元补助。

(十一)办理税收减免需提供的材料

1.办理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需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提供养老服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的方法

纳税人当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在网上申报时,选择“小微企业免税申报”,即可直接免征营业税。不需提供任何材料。

3.办理养老院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需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养老院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

4.办理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需提供的材料

(1)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需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需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办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的方法

纳税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自行扣除,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不需要提供材料。

7.办理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税

参见“2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提供养老服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8.办理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需提供的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十二)办理养老机构用水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需提供的材料

1.民政部门制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房产证或承租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到辖区供水营业分公司用户服务中心办理用水申请。

养老机构用户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期间如住址发生变动,应及时到辖区供水营业分公司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变更后原住址不再享受居民价格。

按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执行的养老机构用户,一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用水部分将按非居民价格或特种用水相应类别价格执行,不再享受居民用水价格。

(十三)办理养老机构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需提供的材料

养老机构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1.养老机构需要提供用电主体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单位的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4.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到所属供电企业营业窗口办理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十四)办理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需提供的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

4.法人身份证(如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到辖区营业分公司营业室办理优惠用气申请。

要求上述三份材料中的地址必须相同;客户所持有的《养机构设立许可证》只享有一处地址的优惠气价。

(十五)办理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需提供的材料

1.民政部门制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证书。

直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十六)办理养老机构固定电话减免一次性初装费用和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需提供的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4.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到哈尔滨联通各自有营业厅均可办理。

(十七)办理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十八)办理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需提供的材料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人防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2.填报的人防工程审批相关表格;

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性质佐证材料(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十九)办理养老护理员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养老护理员可免费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有意愿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失业人员,可直接到市、区县(市)再就业(农民工)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对各类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及缴费收据(养

老、失业、医疗);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职工职业资格证书;

9.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电话:0451-86776015   E-mail:fzyjc2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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