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日
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针对黑龙江的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着力”、做好“三篇大文章”、抓好“五头五尾”、“五个要发展”等重要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工业扩量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培育壮大“新字号”。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企业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连续两年给予补助,其中,对属于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4%的比例连续两年给予补助。
(二)鼓励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老字号”和深度开发“原字号”。对“老字号”和“原字号”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年度实际完成设备和仪器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设备和仪器实际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推动食品产业倍增发展。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1000万元以上,开发的具有地方特色高品质食品、乳制品、畜牧产品等行业升级改造项目和符合居民消费需求的我市自有品牌工业化和规模化食品生产项目,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属于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4%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扶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
(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对央企总部、大企业集团和“深哈合作”在哈投资并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工业项目,在兑现本政策其他条款的基础上,增加支持100万元,其中,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大企业集团在哈投资并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增加支持200万元。
(五)支持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和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对年度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两年内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高成长性项目,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并列入全市大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重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1亿元以上的,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新增加额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七)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首次进入规上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
(八)支持产业链配套。对我市规上工业企业为在哈大型企业集团提供配套产品,当年新增配套产品实际发生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产值入统数据同比增加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配套产品实际发生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分别给予配套合作双方奖励。其中,对新引进并在哈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当年进入规上统计的企业,为在哈大型企业集团提供配套产品,再按照落户当年配套产品实际发生额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九)支持企业扩大市场营销。对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国家有关部委主办的工业和信息化类外地展会(含境外)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其他外地工业和信息化类展会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
三、鼓励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十)扶持企业技术创新载体建设。对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支出同比增长10%以上,且研发取得成效的,按照其研发项目当年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示范试点企业。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根据其获得国家资金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绿色制造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入围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再奖励10万元。
(十二)支持“中国制造2025”哈尔滨行动计划的重点产业项目。对企业技术改造采购数控设备占企业设备总量60%以上或采购大型数控设备(单台设备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企业采用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的,按照设备购买价格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企业新建数字化工厂,按照建设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企业新建智能化工厂,按照建设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企业建设具有完善体系架构和相应运行规则、实际应用效果好的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平台的,按照平台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企业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型制造、产品售后、运维服务、研发设计、生产平台建设项目,结合实际应用效果,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企业研发首台(套)产品。对企业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市场潜力较大,被国家和省、市认定为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5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价格的50%给予补助,其中,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内首(台)套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台(套)产品当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首台套的销售额)以上的,按照其新增销售额2%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两年内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新增销售额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对企业开发生产拥有专利技术并经专家认定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市场发展空间较大的创新产品,当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新增销售额2%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两年内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新增销售额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企业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照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度的60%、50%及30%给予补助。
(十六)支持重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活动。对经认定的产业联盟组织发起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合作、标准制定、产业链配套、市场开拓和促进产业竞争力提升等方面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视联盟发起单位用于联盟活动的支出情况,给予发起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降低重点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给予重点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支持。对年度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以及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重点项目,连续两年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发生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补助,其中,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按照贷款担保费的实际额度给予全额补助。
(十八)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运行状况较好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对列入拉动全市工业增长计划的重点企业,且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2000万元的,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发生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补助,其中,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按照贷款担保费的实际额度给予全额补助。
(十九)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食品产业“新字号”、“老字号”和“原字号”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对企业采取股权融资形式引进私募资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按照引进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助。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建立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偿机制。根据全市工业发展需要,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出资2亿元,支持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促使其3年内在15个副省级城市同行业排名提升至前3位。
(二十一)设立市“2025”先进制造产业发展基金和市工业权益投资资金。以股权投资或权益投资方式,吸引吸纳更多社会资金跟进,集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项目和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六、其他事项
(二十二)对我市重大招商引资、央企合作、军民融合及市委、市政府经现场调研提出支持的优势产业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三)支持大学、科研院所、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为我市工业发展提供有关规划编制、咨询评估、重大问题研究等方面服务。
(二十四)建立总量平衡、预算调控的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机制。根据当年市工业发展资金预算总额,兑现促进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对当年按照政策兑现支持资金总额超出当年预算部分,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予以安排。
(二十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哈尔滨市工业稳增长促发展政策措施》(哈政发〔2014〕5号)及其实施细则停止执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现行有效的其他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办法及实施细则,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电话:0451-86776015 E-mail:fzyjc22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