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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70号
来源: 哈尔滨市政府网     作者:信息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8.01.1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号)精神,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为指导,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多元投资,挖掘市场潜力,充分释放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潜力和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使中医药健康服务成为推动健康服务业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健康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手段更加先进,产品更加丰富,产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中医药健康服务成为健康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和优势特色领域。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1.加强中医“治未病”工作。加强“治未病”服务标准、规范及指南的推广实施,进一步完善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全市二、三级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科)要依据相关规范,加强“治未病”服务平台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强化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帮助,提升区域内中医“治未病”服务整体水平。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康复等综合性研究,开发“治未病”干预方法、技术和产品等。到2020年,市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和县(市)级中医医院(含阿城、呼兰、双城区中医医院,下同)“治未病”科要达到服务功能健全,提供高水平中医预防保健服务;3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50%的妇幼保健机构能够开展中医健康体检并提供规范的中医药健康干预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简便适宜的中医药健康干预服务。

2.支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等方面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和养生保健机构之间可签订协议,由医疗机构根据需求及工作安排,派出中医师到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服务。鼓励中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前提下,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为,探索对社会办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科学发展。

3.创新中医特色健康服务。探索建立集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保障模式。充分利用新技术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鼓励运用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药健康服务产品,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监测、健康体检、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等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指导健康体检机构规范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中医药健康保障模式。加强中医药养生保健宣传引导,积极利用新闻媒体传播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更全面地认识健康,自觉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精神追求。

上述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委配合。

(二)加快发展中医医疗服务

1.进一步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在全市形成以三级中医医院为龙头,二级中医医院为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基础,村卫生室为兜底,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到2020年,每万人口中医病床数达到6张;三级中医医院要保持中医特色发展,着力打造中医重点专科,加强科研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对基层的指导作用;二级中医医院要找准发展方向,开发中医特色科室,充分发挥本地区中医诊疗中心作用;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中医病床数不少于床位总数的5%;50%以上的县级妇幼保健院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的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完善中医诊疗设备配备;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别医生、乡村医生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针对部分基层常见病种,推广使用中药验方,规范中药饮片使用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

2.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级卫生机构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配备合理,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鼓励具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馆和中医诊所以及中医肿瘤、肛肠、骨伤、妇科、儿科等中医专科医院。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养结合机构。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馆和中医诊所不受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限制。

3.构建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系统。积极争取我市医疗机构与国家级、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开展专科协作,并开展龙江医派传承工作室二级工作站建设。指导三级医疗机构中医重点专科与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中医医院中医重点专科与基层医疗机构组建专科专病协作组,建立协作网络,开展技术帮扶,推进全市中医药优势病种诊疗和特色专科服务均衡化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国家临床中医重点专科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开展专科协作,使优质中医药专科诊疗资源深入基层,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4.创新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模式。转变中医医院服务模式,推动医疗服务从注重疾病治疗向注重健康维护转变。充分发挥二、三级中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联合体作用,为基层提供管理、技术、标准、服务和产品等方面支持。鼓励县(市)级中医医院探索开展县乡一体化服务。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品牌化发展,推动中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门诊部、中医馆和中医诊所规范建设和连锁发展。

5.大力提高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能力。以提高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和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围绕重点病种加强临床研究,不断提高临床疗效,制定并不断优化重点病种及其关键环节诊疗规范、临床路径。

加强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市中医医院要加强现有国家和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努力培育新的重点专科。各县(市)级中医医院要建设1-2个市级或以上中医重点专科。“十三五”期间,全市力争培育1-2个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水平的重点专科。针对疾病谱变化,重点加强心脑血管病、慢阻肺、精神疾病、癌症、疼痛科等专科建设,不断优化重点专科学术梯队,完善各专科(专病)诊疗规范,改善诊疗和科研环境,逐步将各重点专科所在单位打造成区域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中心。

建立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协作体系。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协作推广机制。建立市中医医院推广示范基地,加强对二级中医医院专科诊疗骨干培训,努力提升其诊疗水平,促进城乡中医药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服务均等化。

以上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支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1.进一步完善中医康复网络。根据康复服务资源配置需求,鼓励设立中医特色康复医院和护理院,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到2020年,市中医医院建成床位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医康复中心;县(市)中医医院设立康复科,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伤康复中心、民政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社区康复服务。

2.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特色康复医院、护理院,包括精神、卫生妇产、老年病等专科康复医院、护理院。鼓励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强康复专科建设。

3.提升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推进中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不断完善康复服务标准和规范。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康复护理等服务。建立二级中医医院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在社区和乡镇卫生院推广适宜中医康复技术,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康复能力和水平,为群众开展规范、便捷、有效的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以上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配合。

(四)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1.推动中医服务与养老相结合。各级中医医院应当积极与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养老机构合作,探索中医服务与养老结合的新模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增加床位,开展老年护理和康复等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市中医医院至少要与2-3家较大规模养老机构、每所县(市)级中医医院至少要与1-2家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健康指导、中医体检、常见病诊疗、重大疾病绿色通道等中医药服务。

将中医药康复医疗、养生保健、“治未病”的理念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诊疗能力建设,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要设立老年病科,逐步增加老年病床位,开设老年病诊室。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支持养老机构结合中医药健康服务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和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中医门诊或中医馆。鼓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有条件的区县(市)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对具有一级及以上诊疗服务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运营补贴标准。

2.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针对老年人慢性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干预等需求,加快研发中医体质辨识诊断等相关技术和服务。支持运用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或使用智能化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的服务。积极推动中药材种植基地、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基地及特色中医药诊疗技术等中医药资源有效融入养老服务业,鼓励开发安全有效的中医药健康养老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等产品和服务。

以上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食药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培育发展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产业

1.发展中医药文化产业。结合“中医中药中国行”、“健康龙江行动”等活动,推动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组织全市中医医院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巡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宣传中医药文化知识,提升人民群众中医药养生保健素养。根据有关规范组织编写面向基层的培训教材,到2020年,完成对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药健康教育基本知识培训。优化中医药文化产业结构,创作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利用中医医疗机构、中华老字号名店名企以及中药材种植基地、药用植物园等资源,开发建设一批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健康旅游服务基地和景区,形成一批中医药文化元素突出,具有养生保健、休闲度假、体验观赏功能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目的地。鼓励市、县(市)中医医院和设中医科的旅游目的地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中医体检、保健、养生体验和康复等服务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开设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提供推拿、按摩、药膳、“治未病”等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积极探索中医医疗机构、中药材种植基地、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药养生保健机构等与旅游景区、旅游企业融合发展,并将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融入旅游产业发展范畴。利用各种宣传时机,积极推介我市特色中医药健康旅游相关产品,形成独有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由市旅游委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六)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发展

1.支持相关健康产品研发、制造和应用。鼓励研制便于操作使用、适于家庭或个人的健康检测、监测产品以及自我保健、功能康复等器械产品。(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2.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各区县(市)要做好北药种植宣传推广动员工作,推动北药种植合作社快速发展,形成合作化生产示范效应,带动农业、林业生产结构改变,促进北药种植规模化发展。引进种植大户,合理运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壮大北药经济规模。

加快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哈尔滨三棵树中药材批发市场建设,将其打造成东北地区最大的中药材集散地。鼓励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进一步规范中药材市场,加大依法监督力度,确保中药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市场影响力,为全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发挥作用。

以上工作由市食药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七)大力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

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外国人医疗专区诊室,为境外消费者提供高端中医医疗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养生保健机构为境外消费者提供高端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旅游企业等机构建立合作共赢机制,开发国际康体养生度假旅游资源,开展中医健康旅游项目。鼓励扶持中医医疗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中医药服务机构。(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配合)

(八)制定出台促进中医药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适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引导群众合理选择使用中医药。(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鼓励中医药院内制剂研发和使用,依据法规放宽制剂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探索扩大中药制剂使用范围的政策措施。(由市食药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为中医药健康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监测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市发改、财政、人社、民政、商务、文广新、工信、卫生计生、旅游、科技、食药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各负其责,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积极落实投融资、放宽市场准入、完善财税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支持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组织,通过行政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加强服务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不断完善服务标准和监管机制。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核心,督促落实中医药健康服务规范和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领域,应制定相应的服务承诺、公约和规范。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引导行业自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重点加强服务质量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重视和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社会风气。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弘扬大医精诚理念。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中医诊疗、保健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人才培养。要不断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岗位设置,推进校企合作,着力培养中医临床紧缺人才和中医养生保健等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探索培养中医药健康旅游、中医药科普宣传、中医药服务贸易等复合型人才,将中医药人才培养与落实创新创业相关扶持政策紧密衔接。

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中医药健康服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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