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2号
来源: 哈尔滨市政府网     作者:信息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8.03.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61号)精神,加快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为建设美丽哈尔滨提供重要保障。

(二)总体布局

实施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构建湿地生态廊道,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沿哈尔滨松花江带打造“万顷松江湿地、百里湿地生态长廊”,建设城市自然湿地示范区。

(三)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湿地名录管理,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部门联动原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农业、水务、旅游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严格考核、保障有力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区县(市)政府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目标任务

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科学划分和界定湿地边界。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少于20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执行国家、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事项均需区县市政府落实,除单独注明外不再列出)

(二)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

按照省政府发布和更新的湿地名录,湿地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在列入名录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级别、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该项工作于201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安职责分工落实)

三、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一)完善保护管理体系

进一步理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市,区县(市)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市,区县(市)政府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市湿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湿地保护体系

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国际重要湿地申报和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工作。进一步推进省、市、县级湿地公园建设,各地区应选择湿地名录中面积较大、生物多样性丰富、湿地景观独特的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各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由同级政府确立并命名。2019年年底前建立完成较为完善的全市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管护联动机制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逐步建立完善区县(市)、乡、村三级管护联动机制。(市林业局负责)

四、创新发展湿地保护管理方式

选择生态区位重要、湿地资源丰富、湿地保护体系完善的区域,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示范区建设。将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太阳岛国家湿地公园等8处湿地公园整合管理,开展湿地恢复、合理利用,打造全国城区湿地保护利用示范区。(市湿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五、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按照2016年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确定各区县(市)湿地面积,明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由区县(市)、乡、村逐级分解落实,所有湿地斑块均要落实管护责任人。按照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制定的征占用湿地标准和办法,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在湿地名录以外的沼泽、水域等区域恢复或重建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质量不下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施行湿地不动产登记标注

市,县(市)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应当标明湿地类型、面积、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注明的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确保全市湿地面积、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湿地保护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湿地保护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采挖泥炭,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

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严格限制和审批湿地综合开发利用,注重保护、修复和观赏相结合,对未批准为综合利用的湿地要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肃查处破坏湿地行为

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各地区要严厉查处2009年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以来围垦占用湿地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具体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通过退耕还湿、退沙还湿等手段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各地区要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机制。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治安秩序,履行保护湿地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职责。区县(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具体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有效监督。(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市、区县(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修复,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

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对2009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以来湿地被非法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认定为2009年以后非法侵占的,要限期通过退耕还湿、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区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全面推进首届国际湿地城市认证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四)完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

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案,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负责)

(五)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

按照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后由所在地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验收后形成报告向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

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每年度分区域进行调查工作,各区县(市)对本区域内湿地进行调查并监测湿地及野生动植物变化。市、区县(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现区域湿地资源档案年度更新。参照国家、省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完成评估报告。(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湿地监测网络

建立全市湿地监测网络,以国家、省重要湿地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及站点布置为基础,按照湿地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区位重要程度,补充建立市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实现湿地监测网络全覆盖。编制年度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估报告,健全湿地资源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

市湿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建立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发布全市范围内湿地监测评价信息。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区县(市)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市级层面组织协调工作,强化市湿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各区县(市)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湿地法制建设

按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哈尔滨市湿地管理办法,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积极完善《条例》规定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化标准的制定。(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公园、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省级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并在政策上给予相应支持。(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哈尔滨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湿地科技支撑体系

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研究湿地和农业相关关系以及湿地在黑土保护中的作用机理。开展湿地碳汇研究,探索推进湿地碳交易。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一)多渠道开展湿地宣传教育

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以世界湿地日、黑龙江省湿地日及湿地保护宣传月为契机,广泛普及湿地科学知识;举办湿地论坛等相关系列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市林业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旅游委、市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

自2018年起,各地区、湿地保护相关部门需于每年12月20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湿地保护修复年度总结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于次年1月5日前将湿地保护修复年度总结报省林业厅。(市林业局负责)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电话:0451-86776015   E-mail:fzyjc220@163.com

备案编号:黑ICP备06006248号   黑公网安备:23010902000124号  网站标识码:2301000011
技术支持:哈尔滨市朝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