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必要性
2015年12月16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哈尔滨新区。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哈尔滨新区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新区委托实施市级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市级行政许可权限委托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实施。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授权方式
在法律、法规已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因此,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委托方式赋予新区市级许可权限。
(二)关于委托事项和受委托机关
《决定》规定市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实施的全部行政许可均可委托新区实施,保证授权全面充分,没有遗漏。在受委托机关方面,除规定委托哈尔滨新区管理机关实施市级行政许可外,还规定可以委托行使新区管理职能的机关实施市级行政许可,切实满足新区管理、发展需要。
(三)关于委托实施许可的相关要求
为了保证委托许可依法实施,《决定》规定,一是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当做好市级行政许可权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二是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哈尔滨新区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实施行政许可情况,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有关行政许可。
三、解读单位:市编委办;联系电话:84664270。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 电话:0451-86776015 E-mail:fzyjc220@163.com